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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永地税征〔2006〕105号
2006-11-08
索引号001008003014011/2006-214735主题分类政务公开
组配分类乡镇部门文件发布机构永嘉县财政局(地方税务局)
成文日期2006-11-0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
其他信息
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浙江省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文件

永地税征〔2006〕105号

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

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

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各税务分局(延伸点)、稽查局,县局有关科室:

为加强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,方便纳税人纳税,防止国家税款流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结合全省地税管理模式转换新要求,省局对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作了修订,现转发给你们,并补充如下意见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
各单位要按照《办法》的规定,进一步规范对代征单位的管理,各税务分局(延伸点)要对原已办理地方税(费)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单位进行一次重新审核、确定。

1、凡是不符合《办法》规定代征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,均应予以清理取消、终止协议,填写《终止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通知书》取消代征资格,并要求代征单位结清代征税(费)款,缴销票证和发票。

2、对符合代征条件的代征单位,必须重新签订《委托代征协议书》,重新核发《委托代征税(费)款证书》,并要做好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。

各税务分局(延伸点)要在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重新审核、确定工作,并将重新审核、确定的代征单位有关资料上报县局,以便县局进行审核、确认。

附件:1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

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2、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书

3、委托代征税(费)款证书

4、变更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通知书

5、终止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通知书

二○○六年十一月八日

主题词: 转发 代征 管理 办法 通知

抄 送:市局征管处

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4日印发

永地税征〔2006〕10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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