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| |||||||||||||||||
|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| |||||||||||||||||
| 浙江省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永地税征〔2006〕105号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(延伸点)、稽查局,县局有关科室: 为加强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,方便纳税人纳税,防止国家税款流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结合全省地税管理模式转换新要求,省局对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作了修订,现转发给你们,并补充如下意见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 各单位要按照《办法》的规定,进一步规范对代征单位的管理,各税务分局(延伸点)要对原已办理地方税(费)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单位进行一次重新审核、确定。 1、凡是不符合《办法》规定代征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,均应予以清理取消、终止协议,填写《终止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通知书》取消代征资格,并要求代征单位结清代征税(费)款,缴销票证和发票。 2、对符合代征条件的代征单位,必须重新签订《委托代征协议书》,重新核发《委托代征税(费)款证书》,并要做好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。 各税务分局(延伸点)要在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重新审核、确定工作,并将重新审核、确定的代征单位有关资料上报县局,以便县局进行审核、确认。 附件:1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地方税(费) 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2、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书 3、委托代征税(费)款证书 4、变更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通知书 5、终止委托代征税(费)款协议通知书 二○○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: 转发 代征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:市局征管处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4日印发 永地税征〔2006〕105号 | |||||||||||||||||